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47574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救護指揮中心依前條規定受理報案或通報後,應立即詢明事故發生地點、
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等,確認屬第二條所定之大量
傷病患救護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指派轄區救護隊、消防分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
    )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二  通報本府衛生局、警察局及相關機關。
三  連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由其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四  應現場指揮官要求,協調相鄰縣(市)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護
    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跨區支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