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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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