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對於無法依前二條規定確認身分之無名屍體,應於檢察官相驗完成 翌日起十四日內,將該無名屍體之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報請本局公告認領。 前項公告認領之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