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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即派員封鎖現場
,會同相關鑑識人員進行現場勘察、採證、調查,並通知新北市立殯儀館
(以下簡稱殯儀館)派員到現場協助運送相關事宜。
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到場協助處理屍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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