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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覈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
    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覈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等級予以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新臺幣五
      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
      新臺幣三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新臺幣
      二萬元。
(四)中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覈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補助必要之修復費用。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於一年內死亡時,應補足撫
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於一年內
惡化至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情形者,自惡化時起,依各該基準
補足慰問金,並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於其死亡、癒復
至重度障礙以下時起,停止發給生活費;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
,依極重度障礙基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者為限。但情況危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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