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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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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於六個月內依規定籌設完成,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局申請勘驗,經勘驗合格,核發當舖業許可證;經勘驗不合格得
    補正者,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廢止籌設同意書,並依第
    四點規定重新公告受理申請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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