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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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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所在地,同時提出申請。 
(二)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所在地,先後提出申請,屬後提出之申請(
      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
(三)不同申請人以同一營業所在地,同時提出申請。 
(四)不同申請人以同一營業所在地,先後提出申請,非屬該營業所在地
      所有權人或屬後提出之申請人(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相關文件或資料,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
      仍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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