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行為能力且無本法第五條規定情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以下簡稱 申請人),於依本法第四條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籌設當舖業申 請書及相關文件後,得向本局提出申請籌設當舖業。 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營業所在地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