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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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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行為能力且無本法第五條規定情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以下簡稱
    申請人),於依本法第四條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籌設當舖業申
    請書及相關文件後,得向本局提出申請籌設當舖業。
    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營業所在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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