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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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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於達到前點規定人口數之次月,應為受理申請籌設當舖業之公告
    ,並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受理申請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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