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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9 條
無前條規定之受益人者,其喪葬互助金歸屬於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未指
定者,於支付相關喪葬費用後,如有餘額,歸屬於互助人所屬之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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