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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8 條
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本人具領,受益人如為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 法定代理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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