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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4 條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者,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有徇私舞弊情事,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 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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