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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3 條
互助人遲延繳納互助費,致互助機關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期發生
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准予補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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