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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2 條
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重大
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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