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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互 助機關初審,轉報所屬互助會複審,經查明屬實後,通知互助機關先行墊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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