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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7 條
各項互助金給付之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住院者以給付自負額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為
    限;病房費每日最高給付四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
    超過一萬元。
二、失能互助:全失能者,給付二萬元;半失能者,給付一萬五千元;部
    分失能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一萬元;仰賴其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年者,每增
    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互助人之父母、配偶及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以設籍臺灣及金馬
地區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成年或已成年
仍在學、身體失能、精神失能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
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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