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947424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6 條
互助費由互助會於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