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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4 條
互助費之籌措,由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臺幣 (以下同) 一百
元 ;本府編列預算,每人每年補助六百元。
互助人自行負擔部分,應由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
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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