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三款及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
定執行工作計畫,除教育局分基金依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
餘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教育局核
轉本府核定:
(一)確因業務需要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必
要時應撙節控管原有其他計畫,並擬具計畫,報由教育局核定,並
副知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
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
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
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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