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各款授權情形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如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衛生所動支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營運資金,並依本要點第十二點
第五款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者,得由本府衛生局以府函決行。
(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賸餘
留存基金餘額,並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十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
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
函決行。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八款規定補
助及捐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外,得
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