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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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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第十點及第三十一點規定,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
    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政事基金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
    數額表,並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併入決算之核定程序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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