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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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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第四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
      碼者)為認定基準。
(二)政事基金:
     1、基金來源部分,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第三級科目(即科
        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2、基金用途部分,其中購建固定資產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十款及
        第十一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其餘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不含購建固定資產)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為認定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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