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第四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
碼者)為認定基準。
(二)政事基金:
1、基金來源部分,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第三級科目(即科
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2、基金用途部分,其中購建固定資產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十款及
第十一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其餘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不含購建固定資產)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為認定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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