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辦理調整容納者,其中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基金核定辦
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
同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
數)之比率;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一般
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
比率。
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七款第四目規定申請預算保留時,未發生
契約責任者,應填具附屬單位預算專案保留申請彙總表及附屬單位預
算專案保留申請明細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召開專案保留會議審
議,並依審議結果併同已發生契約責任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預算保留案件之申請及核定,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府主計
處通報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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