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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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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業
    務)外收支與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者,併入決算辦理。下列項目,並
    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業務加班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非依新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
      規定,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超支。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
      制,不得超支。但政事基金具特別費性質之公共關係費,於年度進
      行中遇有未及編列預算或原編列預算不足者,得依規定基準列支。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收入(基金來源)部分,由各基金逕併入決算辦
    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
    基金者,則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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