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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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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收到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
    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並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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