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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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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基金主管機關為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達下列共通性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訂定與財務相關
        之個別性預警指標辦理預警作業,並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具
        基金財務預警改善追蹤表,報主管機關追蹤檢討改善;主管機關
        應將督促改善情形副知主計處。但依本要點第四十一點規定辦理
        者,不適用之:
       1、營業基金:未來一年內累積虧損及本期淨損之合計數可能達資
          本額二分之一。
       2、作業基金:連續三年出現短絀,且未來一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3、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未來四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期
          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二)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
        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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