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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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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內控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之會議,得指定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府內控推動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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