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內控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之會議,得指定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府內控推動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