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內控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 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法制局局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 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主計處處長。 (二)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或參議共四人。 本府內控推動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不低於三分之 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