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政機關辦理補助公告作業,應依「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補
助公告作業自主檢核表」(附表一)辦理檢核,落實補助資訊公開。
受補助者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來源、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二)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提出補助申請,由主政機關
核定。
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主政
機關應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補助案後三十日內,連同其身分
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並自公告日起公告三年。
民間團體提出之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
獲,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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