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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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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政機關辦理補助公告作業,應依「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補
    助公告作業自主檢核表」(附表一)辦理檢核,落實補助資訊公開。
    受補助者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來源、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二)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提出補助申請,由主政機關
    核定。
    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主政
    機關應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補助案後三十日內,連同其身分
    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並自公告日起公告三年。
    民間團體提出之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
    獲,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相關圖表: 附表一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補助公告作業自主檢核表.PDF
附表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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