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補助者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來源、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提出補助申請,由主政機關核 定。 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主政 機關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民間團體提出之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 獲,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