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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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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者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來源、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提出補助申請,由主政機關核
    定。
    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主政
    機關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民間團體提出之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
    獲,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相關圖表: 附表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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