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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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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計畫應與其主要業務有關,且為對地方發展及改善環境有具
    體成效之事項,並避免旅遊、聯誼及自強活動。
    申請補助計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為個人舉辦之活動。
(二)屬於民間團體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或內部會議等及相關人
      事之費用。
(三)辦理活動計畫內容涉有獎金、紀念品及住宿之費用,應由受補助之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者)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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