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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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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項目或範圍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機關管理之道路、橋樑、駁崁、公
      園、綠地、廣場、自來水設施、排水溝、廳舍及市民活動中心等公
      共設施之修建與維護。
(二)本市所屬各級學校之教學設(裝)備、其他教育事務等活動及校園
      周邊附屬設施之修建與維護。
(三)於本市或中央設立一年以上,且正常運作之政府登記立案社團及宗
      教團體之公益活動。
(四)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兵役協會、義警、義交、義消、民防等公益團
      體之設(裝)備或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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