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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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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政機關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除依實際業務需要,經本府專案核
    准另定規範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主政機關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按補助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
    公開之作業規範,並報請本府核定。其中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購置
    設備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業務實際需要。
(二)基本業務需求可否容納所需增加之消耗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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