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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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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政機關係指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一級機關;本府所屬各
    區公所之主政機關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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