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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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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團體對於經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依第二目
    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主政機關應
    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
    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
    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主政機關同意由受
    補助團體留存且尚未銷毀之支用單據,依前項規定保存及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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