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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2
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雜費,其報支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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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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