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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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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及相關機關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因公出國計畫、重大
    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資訊計畫、各非
    屬工程機關工程估算經費、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購置或興建公有建
    物計畫(含用地取得)等,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
    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財政局召開會議,就業
    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並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
    人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前項各專案小組為辦理先期審查作業,應訂定各機關提報計畫之標準
    及審查原則;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審查,應排列計畫優先順序。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
    規定期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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