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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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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資金:由本府預估每年度需要,以換文方式與臺灣土地銀行板橋
    分行洽訂此項貸款總額度與實際貸款利率,至實際貸款利息與借款人
    自付之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負擔,在該行設立補貼差額利息專戶,
    於年度開始時,將預算撥存以利補貼利息之扣繳,如有不敷,按實際
    需要另行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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