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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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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償還規定如下: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年息二點二厘計算。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
      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貸款人
      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服
      務機關或學校繼續按月扣繳;貸款人離職者(包括退休、資遣、免
      職、辭職等),應於離職前一次繳清貸款餘款;貸款人死亡時,由
      其繼承人或保證人依第一款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土地
      銀行板橋分行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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