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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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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貸款條件規定如下: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
      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疾病
      ,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
      醫療、照顧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
      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里長或警察機
      關勘查並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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