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發生下列各款事故時,得分別依規定申請貸款: (一)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 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 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