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除高於一級單位主管之人員外,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
理遷調: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以四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於連任屆滿後
,除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者外,一律遷調。
(二)二級單位以下主管人員及各級單位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
,每年檢討一次。遷調人數不得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之
一。但配合業務需要確已實行調整業務,得視同已遷調。
(三)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以四年為原則,滿四年後,每年定期視
業務辦理成效檢討遷調。
前項各款人員具下列情形之一,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各主辦違章建築查報、建照核發、工商管理、河川巡防、環境稽查、
消防安檢、山坡地保育、醫療、殯葬、稅務及其他與民眾接觸密切之
各項業務之主辦機關,應自行就業務特性範圍,訂定遷調規定,陳(
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但所訂遷調期限不得高
於本要點之規定。
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法令另定有定期遷調期限者,依其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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