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公務人員,配合其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