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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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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期屆滿期間之計算,自實際到職日起算,各級機關及區公所以每年
    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各級學校以每年七月底為屆滿日期。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遷調結果於次年六月底前函報本府,並由本
    府人事處會同政風處檢討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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