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期屆滿期間之計算,自實際到職日起算,各級機關及區公所以每年 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各級學校以每年七月底為屆滿日期。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遷調結果於次年六月底前函報本府,並由本 府人事處會同政風處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