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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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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不得浮
    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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