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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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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員工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核給之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
    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應於加班
    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各機關因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員工加班
    費、補休假,除因離職或已亡故者,仍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
    換算基準計發加班費外,應依所適用之規定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之獎勵原則,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視其業務性質及工作程度不
    同等情形定之。
    各機關員工當月加班時數無論申請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其時數總和仍
    不得超過第五點或第六點有關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非編制人員加班後依意願選擇
    補休,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後,以特別休假所定週年制之末日,為補休
    期限之末日,且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仍應發給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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