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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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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每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八十小時,須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專案加班
    。但實施輪班輪休之警察、消防及醫療人員依其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
    辦理。
    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評價換算基準依本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二項之支給基準百分之百發給。但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支給基準,另依內政部所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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