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每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八十小時,須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專案加班 。但實施輪班輪休之警察、消防及醫療人員依其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 辦理。 各機關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評價換算基準依本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二項之支給基準百分之百發給。但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支給基準,另依內政部所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