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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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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績效辦理獎懲,其已依規定辦
    理獎懲者,不得依其他規定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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