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如逾期過久應先 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凡逾第二年度辦理者,如無 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 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 限,對隱匿責任並從嚴加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