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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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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如逾期過久應先
    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凡逾第二年度辦理者,如無
    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
    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
    限,對隱匿責任並從嚴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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