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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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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者外,其一般例行業務不
    予敘獎,以杜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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