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業務主辦單位人員負有主要責任案件,其獎懲應以主辦單位人 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 獎懲,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諉無責任。 前項主辦單位之主管,對重大懲處案件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