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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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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業務主辦單位人員負有主要責任案件,其獎懲應以主辦單位人
    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
    獎懲,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諉無責任。
    前項主辦單位之主管,對重大懲處案件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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